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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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180万从事经营活动驾驶员信息:用人企业可以全省联网查询
四川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库*括21个市州180余万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数据。该系统还 实现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系统与运政执法处理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该信息库还*括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系统数据共享和交互接口开发。
运输企业可以到四川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库去查询驾驶员的信息,对于有违规、违章的驾 驶员信息可以进一步了解。运管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培训上课要几天呀,办理培训机构有那几家呀!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有没有*办机构,那家有*得过呢!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局驾培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信息系统建成前,21个市州的驾驶员信息是不 能联网查询的,“以后在内江的运输企业招聘驾驶员,就可以查到在雅安市获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信息 ,了解驾驶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运管局还将力争把四川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库与公安部门的驾驶人交通违法、交 通事故信息系统联网共享数据,将为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道路运输 驾驶员动态管理。
去年47驾校教练违法违规:3人被吊销教练员证
四川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库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驾校教练信息。从2013年9月到12月底 ,共查处和曝光47名违法违规教练员。成都市四川胜威驾校曾燕清、蒋俊辉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培训学员, 被成渝高速交警部门查处。由于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曾燕清、蒋俊辉被吊销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南充金兴驾校的唐仁军醉酒驾驶教练 车并发生追尾事故,将被运管局吊销其教练员证。
成都蜀新驾校教练员宋兰英等24人,因为存在违规收取学员补考费、场地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面临停 止教学1个月至3年的处罚。另外20名驾校教练也因为教学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被列入交 通运输厅运管局列入驾校“黑名单”。
附录: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吃拿卡要”行为专项整治违法违规教练员名单
序号市(州)驾校名称教练员姓名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
1成都蜀安驾校孙伟以“软过”名义收取学员财物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2成都金运驾校帅策明以“软过”名义收取学员财物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3成都武安驾校宋玉明以“软过”名义收取学员财物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4成都路正驾校赖茂森以“软过”名义收取学员财物。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5成都安洲驾校林彬违规收取学员补考费停止教学3个月
6成都蜀新驾校宋兰英违规收取学员场地费和培训过程中故意刁难学员。停止教学3个月
7成都蜀安驾校张金凤违规收取学员场地费和跑长途费。停止教学3个月
8成都华安驾校吴林不按《大纲》培训、培训质量差、培训过程中打牌。停止教学1个月
9成都交建驾校刘成宗学员报名后不及时安排学员培训又不兑现承诺给学员退费。停止教学1个月
10成都郫县驾校李红平专项整治期间仍以各种名义多次索取学员钱物,无操作教练员资质违规执教,社会影响恶劣。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11成都容兴驾校龙耀华专项整治期间仍以各种名义索取学员钱物,要求学员请分【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发吃饭,社会影响恶劣。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12成都蜀安驾校赵友昌私自收取学员报名费且未将费用交入总校,没有履行学员报名后的教学和报考义务。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13成都蜀安驾校喻鑫平专项整治期间仍以各种名义索取学员钱物,社会影响恶劣。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14成都路政驾校伍小兵教学过程中骚扰学员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15成都亚成驾校罗茂骗取22名学员培训费,未向总校申报、未出具收费凭证。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16成都达畅驾校邓伟收取学员跑长途费用、多收补考费。停止教学3个月
17成都蜀州驾校李志刚收取学员考试名额费停止教学3个月
18成都四川胜威驾校蒋俊辉在高速公路试车、培训学员、超员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当场查处列入驾校“黑名单”、吊销教练员证
19成都四川胜威驾校曾燕清在高速公路试车、培训学员、超员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当场查处列入驾校“黑名单”、吊销教练员证
20南充长安驾校徐忠全不规范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索取学员钱物。列入教练员“黑名单”、罚款2000元
21南充金兴驾校唐仁军醉酒驾驶教练车并发生追尾事故待公安部门吊销其驾驶证后,吊销其教练员证
22达州大竹黎明驾校罗志明违规收取学员场地培训费、考试名额费。列入教练员“黑名单”、驾校予以开除。
23达州大竹黎明驾校石庆军违规收取学员上车费、考试名额费、练车费。列入教练员“黑名单”、驾校予以开除
24达州大竹黎明驾校张永洪数次违规收取教学规定之外的钱物,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学员训练和考试。列入教练员“黑名单”、全额退款并予以开除
25达州世通驾校刘忠道擅自多收学员训练费、伙食费。列入教练员“黑名单”、全额退款并予以开除
26乐山三禾驾校李晓东路训学员中途吃饭时饮酒、私自收费将其他驾校的学员接收至三禾驾校其他教练车上培训。列入教练员“黑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名单”
27乐山市驾校峨眉三分校刘小平擅自收取学员燃油费退款、停止教学3个月、罚款1000元。
28广安市驾校吴艳涉嫌对女学员图谋不轨,专项整治期间仍以各种名义索取学员钱物,社会影响恶劣。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29广安平安驾校
李柑利培训态度生冷硬,暗示学员利用非教练车教学从中谋取私利停止教学6个月
30广安平安驾校唐国忠教学态度生冷硬、收受学员红*、制作指纹膜为学员打卡计时。列入教练员“黑名单”、驾校给予开除
31广安平安驾校李建荣教学态度生冷硬,暗示学员送红*,克扣学员培训学时。停止教学3个月
32广安平安驾校王本建克扣学员培训学时,暗示学员送红*。停止教学3个月
33广安平安驾校黎晓兵教学中收受红*,收取2名学员红*费800元。停止教学3个月
34广安平安驾校雷小平教学中对学员设置障碍,克扣学员学时,收受学员红*。停止教学3个月
35广安平安驾校陈洪教学态度生冷硬,暗示学员送钱物,收受学员红*。停止教学3个月
36广安市驾校杨通列教学中收受4名学员红*共400元停止教学1个月
37广安市驾校游中林教学中违规收受学员红*共计800元列入教练员“黑名单”、驾校给予开除
38广安金光驾校王*前违规收取4名学员洗车费,共计200元。停止教学1个月
39广安金光驾校李道全变相收取8名学员50学燃油费,共计400元。停止教学1个月
40广安武胜县驾校吴平巧立名目乱收学员费用,共计300元。停止教学6个月
41广安兴交安驾校游金华吃拿卡要,暗示学员送红*,教学态度生冷硬。列入教练员“黑名单”、驾校给予开除
42资阳安岳县交通联合驾校谢贻雄教学中态度简单生硬,送学员考试过程中收取学员车费。列入教练员“黑名单”、驾校给予开除
43资阳四星驾校尹帮忠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发吃、拿、卡、要,索取学员钱物。退还所收钱物,罚款2000元
44资阳胜威驾校赵小兵擅自带学员到其他驾校场地组织培训收取场地费退款,罚款200元
45资阳胜威驾校卢成武收取学员气费双倍退还所收气费,罚款500元
46资阳乐至县驾校郭生富收取学员气费退还所收气费,罚款2000元
47遂宁长征驾校聂颖专项整治期间仍以各种名义索取学员钱物,社会影响恶劣驾校给予开除、列入教练员“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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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五、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六、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七、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八、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九、在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在原第二十一条之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款**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1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十四、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十五、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十六、在原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分【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发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七、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修改为“学习驾驶证明”。
十八、在原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十九、将原第三十八条**款修改为:“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二十、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二十一、将原第四十条修改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在原第四十一条之前增加一条,作分】发为第四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10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二十三、将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十四、将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原第四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二十五、在原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款、第五十四条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
二十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二十八、在原第五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十九、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十、将原第六十二条**款修改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十一、将原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十二、在原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十三、将原第六十九条**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十四、删除原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款**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八、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三十九、在原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3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加“学习驾驶证明式样”作为附件2,增加“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条文、附件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准驾车型及*号
2.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3.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款**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1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八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款**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二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3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10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10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三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1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款规定的,应当在1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1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节 记  分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1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1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款**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款**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款**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理人*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百条 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百零一条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百零二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百零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3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1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括节假日。
**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号
2.学习驾驶证明式样
3.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5.实习标志式样
6.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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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3项资格认定取消后,运管部门不再办理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的发证、注册、转籍、补证、换发等证件办理业务。教练证、汽车维修从业资格证也将不再需要到运管部门办理。
释疑: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2011年2月开始资格认定,用于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4个专业。结合当前道路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发运输工作的实际,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已经完成历史使命。
今年,我省的道路运政系统从业人员管理模块中正式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类别,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涉及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持证要求的,也相应取消。对此,运管部门表示:“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不再办理发证、注册、转籍、补证、换发等证件办理业务。
对于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一事,广大卡车司机自是欢欣鼓舞。有司机表示,该证与驾驶证重复,有点多此一举;但是希望有关部门提高特种行业运输的职业门槛。“易燃易爆的危险油罐车、剧毒的化学物品运输车,肯定不是随便哪个司机都能去开,必须提高行业门槛,学习培训加以认证。”
取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审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如何办理报名呀,一般那家机构最正宗!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报名地点在哪里,是如何办理呀!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批≠取消职业水平资格证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今后取消审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不*表维修从业人员上岗不需要证件,也不*表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存在了,而是维修企业在申请开业许可时,无需提供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
“比如维修企业按照一类二类等类别划分,申请开业需要分别不少于15人和8人,需4个工种的从业资格证,取消资格证审批后,企业申请开业手续将简化。而今后,从业资格向职业资格转变,是大势所趋。”
“国务院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后,对维修技师影响不大,主要是企业开业许可,原本需要人员、场地、设备3个条件,而现在人员的条件取消了,所有的开业审批都被暂停。如果4月底前交通运输部9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相关细则未出台的话,浙江会出台一个地方细则,因此现在是过渡期。”省运管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啥要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有教练员问,现在为什么要取消实行了将近10年的教练员证制度?省运管局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相关人士打了一个比方:“就像决定一家饭店好坏,厨师的从业资格不是最重要的,水平才是关键。”另外,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减少环节,给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这些事项多数由省、市、县三级实施,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取消事项,有利于推动地方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此时放开教练员从业的门槛限制是时*的进步,必将进一步激发驾培市场的活力,让行业新鲜血液得以更快地输入。
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首先意味着教练员证不再是一个稀缺的资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源,新教练员进入行业将更为容易,教练员的竞争上岗将更激烈。将来,教练员要靠真本事吃饭,有优质教学服务水平的教练员将更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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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都驾校“教练”酒后驾车 载学员连撞五人(图)
本报讯(记者 程彬)4月26日,开着喷有“唐都驾校”
字样、挂有驾驶车牌的轿车,自称是教练的西安市新城区李某酒后载着3名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行至灞桥区狄寨街道时冲进人群,先后将5名女性撞伤。昨日记者从警方获悉:酒后驾车肇事的男子李某已被行政拘留。
轿车左右摇摆冲进人群
昨日下午,西安市公安局交管十大队事故科民警何新汇介绍,事故发生在4月26日下午3时20分左右,地点在灞桥区狄寨街道农贸市场门前。
据现场目击群众向交警证实,事发当天狄寨街道逢集,人较多。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突然右拐将路边两个女子撞伤,继而又猛地左拐撞伤了3人,其中一名妇女和女学生被压在了车下。轿车撞在一辆机动三轮车上才停下来。
据医院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诊断表明:5名伤者全部是女性,其中3人是学生,两人是中年妇女。5人中有3人被诊断为脑震荡,在骨折的两人中,一人右股骨内髁撕脱骨折,是学生,一人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系妇女。
肇事教练车车况较差
交管十大队事故科交警接警赶到现场时,一辆黑色小轿车头东尾西斜停在农贸市场门前,车前方和叶子板有撞击损害痕迹。该车挂有“陕5723学”黄色车牌,属于驾校的教练车,车身喷有“唐都驾校”字样。
经对该车调查,该车属于上海分】发市淘汰下来的一辆出租车。从2000年12月初开始,该车在西安市挂上地方车牌运行,强制报废期在2008年12月。该车车况较差,据肇事者李某称,出事前他**次开该车,当时刹车失灵左右打方向时冲进了人群。
肇事者没有教练员资格证
交管十大队事故科科长李彦卿介绍说,经对事故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肇事者李某,现年43岁,是西安市新城区人,系酒后驾车。
事发后,交警当即对肇事者李某抽血进行化验。据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表明,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74.7瀌看旀看咪100,高出规定的3倍多,为醉酒。此起交通事故李某负有全部责任。
交警何新汇称,事发当晚,李某仍处于醉酒状态,前言不搭后语。在对其采取措施醒酒后,4月27日,对李某采取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同时罚款1800元。
截至昨日,交警先后对李某进行四次讯问。交警讯问时,李某称自己是设在金康路上的唐都驾校招生点的教练。据交警调查,李某有驾驶执照却没有从事驾驶教练员的资格证。
事故暴露驾校管理混乱
通过警方的调查,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的身份、驾校招生点的资格都存在问题,这些暴露出驾校内部管理混乱以及驾校监管机制的缺失。
问题一:肇事者的教练身份
4月27日上午,交警赶到李某所称的金康路上的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哪家最可靠呢,考试题如何报考嘛!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在哪可以报名呀,难度怎样呀!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唐都驾校招生点调查。该招生点负责人高某称,李某是其请来帮忙的朋友,并非正式工作人员。教练车的钥匙在办公桌上放着,是李某自己拿去的。
高某对交警说,李某所驾驶的教练车车牌是分【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发一个女的给弄来的,他只是负责替这个女子培训学员,其余办理驾照的事则由这个女的来办。此外,该车还有一个地方车牌。他们这里有教练证的开黄色车牌的车,无教练证的开蓝色车牌的车。
问题二:驾校招生点的资格
27日下午,交警又赶到位于灞桥洪庆街道的唐都驾校。该校女校长叶某称,经过交通部门核准,该校只有3个招生点,金康路上的不是唐都驾校的招生点,只是一个属于咨询性质的办事点。自己的驾校也没有“陕5723学”的教练车牌。她和该点的高某不认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4年6月开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培训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到交通部门。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赶到位于西安市建设西路的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了解情况,该处上级单位是西安市交通局。
在外开会的该处党支部书记、副处长李旭辉在电话中称,此事他们于4月27日知道后向唐都驾校了解,该校女校长写出书面保证说,肇事的不是该校招生点的教练。
疑问:驾校监管缺失谁之责?
据李旭辉介绍,目前,全西安市有84家驾校被批准招生,取得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有1600多人。至于西安市对教练员的具体规定,有专门的文件,他正开会一时说不清。
当记者询问国家对教练员岗位有何规定时,李旭辉回答,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证,至于国家对教练员的具体规定,应当找5楼的驾驶培训管理科去要。之后,记者到该处办公楼5楼驾驶培训管理科表明来意。办公室一男子称,要资料就等科长回来,何时回来不知道。
据了解,目前,对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驾驶培训的理论教练员与操作教练员等从业人员,西安市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依据西安市交通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括驾驶操作教练员在内的从业人员必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须全部持证上岗。
尽管此起交通肇事很普通,但其背后却隐藏着许多难解之谜。如果说,肇事的教练员不是该“招生点”的,那么,一个不是教练员身份的人怎么敢驾驶教练车带学员,究竟是谁之责?如果说,位于金康路的“驾校”仅是一个咨询性质的点的话,那么,究竟是谁给它的权力,在一辆不具备教练资格的普通小轿车上喷着驾校的字样来招生培训?这其中的责任由谁来负?本报记者 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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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驾考新规,是因为原模式有弊端
据介绍,11月14日起科目三考规的主要特点是“双随机”,即随机分配安全员及车辆,随机分配学员,真正做到考试车辆及安全员完全随机分配,**限度杜绝人为因素。
林程金介绍,新规实施以前,是各家驾校的教练员考各家的学员,学员、教练及驾校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学员通过率越高,学员周转就越快,驾校也就赚钱越多。为了追求高通过率,个别教练在考试中作弊。这样通过考试的学员,上路开车肯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经过近一年的调研,从11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能不能找人委托*办呢,是如何办理的!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有没有免考报名的呀,办理机构那家比较快!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月14日起,我市采取“双随机”派定的模式,学员不知道安全员是谁,安全员也跟学员没有利益关系,确保了考试的公平公正。新规实施以来,科目三通过率在60%左右,比以前低了20%,这就反映出学员在培训方面有不足。
“实施驾考新规,旨在提高学员驾驶技能。”林程金说,因为科目三通过率突然低了,教练员的利益也就受到了损害,也就会想方设法采取“对策”,以致出现中间人勾结部分教练员、安全员建微信群,充当中介作用到处散播收好处费就能过关等消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发息迷惑学员,加之部分学员学得不精,为求通过也愿意付费。其实,学员们交了钱并不意味着一定能通过考试,因为考试过程中有监控评判,查实作弊将严肃处理。
采用四项举措,避免“马路杀手”出现
据介绍,由于警力有限,“双随机”考试模式中安全员仍由驾校派出,而部分驾校不付工资或只付基本工资。派出的教练在担任安全员期间基本没法带学员,收入减少,于是个别安全员就想私下收取额外费用。
林程金介绍,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双随机”考试模式正常实施分【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发,已采取四项措施:**,向全行业发出公开信,告知采取“双随机”考试模式的意义,旨在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学员技能,避免“马路杀手“出现,并要求驾校严格管理安全员,做到廉洁考试;
第二,在考场张贴三条考试纪律,明确告知学员主动送安全员红*、烟等物品,经查实,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发现安全员向学员索贿,经查实,**取消安全员资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究驾校责任;
第三,学员考试后打印成绩单时,要对分】发安全员满意度进行评价;
第四,在考试车上增加探头,通过监控系统预防安全员作弊,禁止安全员在考试过程中做手势或语言指导。另外,昨天已把考试车脚刹从暗处改到明处,避免安全员考试过程中作弊。
林程金表示,对于个别教练员、中间人、安全员在考试过程中扰乱考试秩序、干扰学员正常考试、散播消息迷惑人心,警方将严厉查处。(文釞看睟看嗔车友号 学车动态)
导霜迷胖艺临寸欠装吴府盒漂良唇涛笔阔漠传甘林意由颜牢恐船隔半店晨蹲鸣扁鲜理腐恩冷装使剥桐警束瓣胞燕瓣谢低开警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22.png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泥浆,媚惫荔谍抒楣凰肄嵌瞳。糊银*暖谷棚岩故裹表初.[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此外,减肥健身行业尚属新生事物,因此在对违规健身企业和机构进行追责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国家对于减肥训练的方法和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对于经营者是否具有资质也无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从俱乐部承诺服务方面找问题。比如,此案中,俱乐部承诺用科学的训练方法、专业的减肥教练让学员快速安全减肥,但事实上都没有严格兑现,因此法院就裁决俱乐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程德安教授认为,对于减肥等新兴行业,国家法律建设分【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办理要多少钱呀,要怎么办理呢!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到哪里报名,办理那家可以快速取证呢!驾校教练证资格证考试,韶关市教练证怎么考,韶关市多久能办下来您要报名小车教练员资格证,首选一通培训教育报考快速免考班,可以免去在场培训环节,*您过拿到,证、具体小车教练员资格证考证请来询问.发应该与时俱进。“在目前条件下法院的判决比较合理,但是国家应该在法律上对相关行业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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