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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收费标准依旧分培训费和考试费两块,其中机动车驾驶培训理论教练员培训(60课时)460元嶳看餪看揍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操作教练员培训(110课时)960元【中文分【深圳考驾校教练员证需要哪】发5】看鵧看竡人,道路客货、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培训(110课时)960元旙看忪看罘人,理论考试5分【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那家口碑好呢,一般那家机构可以*呢!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有没有*办机构呀,一般那家机构**呢!深圳考驾校教练员证需要哪,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如果您需要报名汽车教练员,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考证详情来电了解.发0元譥看骍看玔人;示范教学考试150元鏮看炗看癀人。
与现行收费标准相比,新收费标准取消了“考试不及格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以及“技能测试考试150元鞁看【中文6分【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发】看謈人”两项收费。
根据要求,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培训单位要将未完成的课时按照平均课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考生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时,**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收取的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发证单位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得另外收取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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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7月,李师傅考的教练证刚好满1年。
李师傅是一个货车驾驶员,之所以会去考教练证,初衷并非是真的想去当教练,而是他听朋友说,教练证押在驾校,一个月能拿几百块钱的“租金”。
一年过去了,说好的“租金”李先生一毛钱也没看到,更糟糕的是自己花钱考的教练证,竟然不让转出来了。
从+300元到-1000元,每个月收入300元
凭着丰富的经验,不久前,李师傅顺利应聘到一个驾校,工作内容就是教学员开车——他开了多年的大车,经验丰富。
汽车教练这个职业,因为关系分【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发到道路行驶的安全,门槛高,不光技术好,还必须拥有从业资格证。但李师傅的从业资格证一直放在互诚驾校里的,去年7月拿到手以后,就一直没拿出来。
当初,跟李师傅一起考教练证还有几个人,他们共同认识一个姓幸的老板,他加盟了一个驾校的分校,驾校需要教练证,如果他们考了教练证,放在幸老板那里,每个月能有300元的收入。
一个月什么都不用做,就能多几百块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去年3月,几个人一起,经过笔试、口述、场地层层关卡,把教练证考到了手。
无偿放满一年
李师傅是去年5月考过的,拿到证已经是7月了。
考到证没多久,幸老板由于个人原因,退出了分校,李师傅和其他几人的教练证被转到了总校。
“总校的人告诉我,证要放满一年才能拿走,而且是无偿的,我们没有办法,只有先放着,想着也就是一年的时间。”证在人家那,李师傅和其他人都只能选择同意,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
“2年以后才能转”
“教练证是每个教练一个类似户口的东西,是挂在驾校名下的,我要是转驾校,必须把户口转出去才行,不然就没办法。”前几天,李师傅找到驾校,领走了教练卡,但驾校死活不让他转“户口”。
教练卡对李师傅来说,一点用都没有,到了其他的驾校,要重新领新驾校的卡,最关键的还是这个“户口”。
昨天早上,记者与李师傅一起,来到互诚驾校的总校,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士与李师傅一块,他是李师傅的朋友,也是与他一起考教练证的人。
这个男士告诉记者,他本来也打算把教练证转出来,驾校不同意,说要放满2年才行,后面协商后,驾校让他再放2年,同时给他1000块钱,他答应了。
在互诚驾校总校,我们没能找到负责此事的刘校长,工作人员说他去了黄水。当着记者的面,李师傅给刘校长打了个电话,问他什么时候才能把教练证转走。
“你说转就转吗?我们付出了*价的,公司有规定2年才能转。”刘校长没说几句话就挂断了电话。
倒给1000元转证
从驾校出来后,李师傅给了记者一个姓陈的教练的电话,他花了1000块钱把自己的教练证转走。
陈教练也是与李师傅一分【深圳考驾校教练员证需要哪】发起拿到的教练证,幸老板不做分校后,他的教练证也被转到了总校。陈教练的确是一个汽车教练,可是被转到总校后,这边却不差教练,加上待遇也不太理想,陈教练决定换一家驾校。
在转教练证的时候,陈教练也碰了几次壁。
“刚开始是找不到人,后来就说要我交钱,说要交1000块钱,我问他们是什么钱,他们说是服务费,我考这个教练证什么都是我自己出的,就算发了一本书,还扣了我100块钱。”
“但是我当时确实要得急,最后只能妥协,交了1000元,我坚持要驾校开个单子,单子上让他们注明了‘转教练证服务费’,现在这个单子我都还留着。”
3月26号,陈教练交了1000元,开了一张“转教练服务费”单子离开了互诚驾校。
为何要“扣”教练证?10台车至少要配11个教练
昨天,记者也咨询了一位业内人士,他说教练证的主要作用是给教练车上户。根据相关规定,教练车与教练证的比例必须为1:1.1,也就是说10台车至少得配11个教练,给教练车上户的时候,教练证显得尤其重要。“很多驾校都是采取这样挂教练证的方式来给教练车上户,这样可以节约成本。”
部分驾校租赁教练证
一家驾校负责的人说,驾校竞争非常激烈,每个驾校都想扩大招生,但是要扩大招生,只能同时“有车有证”。所以,驾校除了多购车辆,还必须有相应的教练员进行匹配,因此驾校就想到了到外租赁证件的做法。
而且,不少学员虽然报了名,都没有及时去学车,这就导致不少教练员有可能一个月里20天都无事可做。为了保证教练员的正常工作量和驾校的正常运作,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学员招进来,因此他们才无奈去租用教练证件,以扩大招生规模。
业内人士:行情是5000块一年
“目前重庆的行情是一个教练证一年5000块钱。”上述业内人士说。
昨天记者给96096打了电话,坐席说,根据规定,驾校与李师傅之间的协议是不可以的,具体情况要咨询驾校所属的相关部门,给了一个电话,由于是周末没有人接。
这才是个大问题:教你学车的教练真的都有证吗?
教练证可以扣在驾校给教练车上户,我们不禁怀有一点“恶意”去猜想:会不会有所谓的教练,真的没有教练证,就可以教学员学车呢?
“事实上,部分驾校是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的。分【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考试题怎么考呀,一般那家机构信誉**呀!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报名有哪些条件呀,哪家可以*呢!深圳考驾校教练员证需要哪,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如果您需要报名汽车教练员,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考证详情来电了解.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驾校教练告诉我们。
我们问,教练车上不是有一个专门的教练打卡机,只要打卡,教练的信息就一目了然吗?这位教练说,有的教练打卡不是在车上,学员也看不到教自己的教练到底有没有教练证,当然,一般也没有多少学员会去注意这个问题。
一家驾校的负责人说,部分驾校的操作方法是:租用教练证,雇用没有教练证的人教开车,“原因是很多人不愿意考教练证,因为那个考起来非常的麻烦,他分【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如果您需要报名汽车教练员,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考证详情来电了解.】发们的水平其实也不差,只是懒得考教练证。”学车的时候,一般情况是先打教练的卡,再打学员的卡,但是教练的卡只显示名字,其他信息也看不到,所以学员们也无法知情。
记者又咨询了一位驾校负责人,他说他知道的是没有这样的情况。
刘校长给了3个选择:过来上班等2年来转证注销教练证
记者给刘校长打了电话,他说:“李在我们这考的教练证,我们也花了精力来培训他们,跑上跑下,他要是愿意在我们这上班,马上给他安排上班,我们也需要教练,如果确实不来上班,2年过后再来转,我们不收钱。他如果不来上班,我们把教练证给他注销了,自己再去考就是了,也不谈钱。”
以前分校的老板:每个月的确承诺给300元
幸老板,这起持续一年的教练证事件的关键人物,已经没有继续在驾校行业打拼,对于李师傅等人的遭遇,他深感不平。“总校根本没有资格扣他们的教练证!”幸老板非常肯定地说,“考证费用是他们自己出的,培训是我们分校组织的,总校**办了的事情就是报个名。”
“当时他们考教练证的时候,是我给他们承诺的,每个证放在我这里,每月给300块钱,业内的行规是500块钱,我们分校的有几个还是拿到了钱的,李师傅拿到没有我也记不住了,毕竟时间太久了。”(转载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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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迪看魜看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蔍看喩看涋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蕤看怟看蠕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臹看濓看矄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皧看亾看玺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纲看邽看泎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椂看纮看院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分【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发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蝷看禙看臂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絷看娫看汍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撤看汴看栋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分【深圳考驾校教练员证需要哪】发制度。*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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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分【汽车教练员办理多少钱如果您需要报名汽车教练员,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考证详情来电了解.】发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欱看疜看鎝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和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县(市)和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并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培训经营者)逐步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照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八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符合技术标准和考试用车要求,安装培训计时系统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自有教学车辆;
(五)有符合有关技术安全要求全封闭的沥青或水泥硬化的教学场地;
(六)有适应培训业务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教练场地的,提供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租赁合同);
(四)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五)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八)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教学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类设施、设备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培训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点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度。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六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四年。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
第十七条 培训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报原许可机构批准。
培训经营者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达不到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培训条件重新核定其培训许可等级或者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培学员,并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到原许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应当协助培训经营者妥善处理在培学员继续培训事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及场外报名点的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根据每台培训车辆每月培训八人的培训能力招收学员。
培训经营者发布的招生广告应当标明其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确保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规范文本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考核档案和教学车辆档案。
学员档案主要*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原件及《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教练员考核档案主要*括:教练员基本情况、教学质量、不良记录等。教练员考核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教学车辆档案主要*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教学场地从事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学员的理论知识和教学场地培训合格后,方可组织学员在道路上进行培训。
培训经营者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道路驾驶培训区域、路线和时间,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经营者应当使用定位系统、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四个学时。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学员培训时间。每部教学车辆安排同时参加驾驶操作培训的学员不得超过八人。
培训经营者应当对完成培训学时的学员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学员结业后,由培训经营者组织或者学员自行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为学员选择教练员提供条件。
培训经营者、教练员未按照规定培训或者有其他违反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学员有权拒绝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签字,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学员应当遵守培训管理制度,服从教练员指导,爱护教学车辆及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采用多媒体、驾驶模拟器等辅助教学方式开展教学活动,提高学员的安全驾驶技能。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培训经营者应当每年对教练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二)按照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从事培训教学活动;
(三)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四)不得无故推迟结业时间;
(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六)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不得离开副驾驶位置让学员单独操作;
(七)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外从事培训活动;
(八)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不得使用非教练车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培训经营者的教学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教学场地条件相适应。
教学车辆应当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证。
教学车辆数量变化、车辆更新、报废或者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经营者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安装学时记录仪、副后视镜、副制动器、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统一标识。
培训经营者应当对教学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教学车辆技术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非法改装或者拼装、非学牌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
培训经营者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三十三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项目及培训学时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及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用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年度考评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质量信誉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投诉与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经营者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及场外报名点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项目、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考核档案和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非法改装或者拼装、非学牌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从事培训教学活动的;
(二)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三)无故推迟结业时间的;
(四)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的;
(五)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离开副驾驶位置让学员单独操作的;
(六)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外从事培训活动的;
(七)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使用非教练车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员培训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厦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条  为本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格管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括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增加准驾车型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等。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市场准入实行资格管理。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以及省、市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积极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逐步由挂靠服务型企业转变为实体经营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效益,节约资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保证培训质量,服务社会,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
第五条  本市区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鐍看烛看覃433-200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教练场地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理论教学场所、教练场地(含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场地(以下简称“三位一体”)。自有经营场所的,应当持有产权证明;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配备20台以上新购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符合许可规定(教学车辆应尽可能符合考试用车的要求,并已实际购买)。如教学车辆总数达不到20辆及以上的要求,应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所辖运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运管局特别核定;
(三)场地驾驶教练场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达到60%以上沥青或水泥硬化;
(四)在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内设置的训练科目间的距离不小于12米,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行驶标识、标线;
(五)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七条  申请从事驾驶员增驾培训经营项目和城市公交车培训经营项目的,应当符合《福建省增驾大型客车(1)、中型客车(1)和城市公交车(3)培训机构资格准入补充条件(暂行)》等有关规定,具备驾驶员增驾培训项目和城市公交车培训项目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教练场地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配备的教学车辆,必须是培训机构自有车辆。
第九条  申请新增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新增教学车辆相匹配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条件的教练场地、教学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等。
(二)利用现有教练场地扩建仍达不到新增车辆条件要求的,应当重新选址建造与培训机构规模相匹配的教练场地,其理论教学场所、教练场地(含场地驾驶教练场和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经营场所达到“三位一体”的资格条件。
(三)申请人配备的教学车辆,必须是培训机构自有车辆。
(四)申请新增的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应符合许可规定,并尽可能符合考试用车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考评结果作为发展教学车辆的评价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新增教学车辆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1月31日。获准新增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可以分批投放,当年内有效,逾期作废。
第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须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申请手续,注销时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交原核发机关,其教学车辆同时一并退出经营市场,相应牌、证上交原核发机关。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因所租赁的教练场地被征用等原因,其资格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给予整改。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整改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不予延续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教学车辆使用年限为8年(大客、大货10年),与其配套使用的教练车牌使用期限相同。达到使用年限的教学车辆其相应牌、证上交原核发机关。教学车辆到期退出后,培训机构可根据现有教练场地等条件重新申请补充新的教学车辆。
第十五条  教学车辆在使用期限内需更换新车的,应当向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报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更新车辆车牌的使用期限与前车牌的使用期限合并计算,总的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大客、大货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教学车辆不得私下买卖,在使用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服务单位 。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教学车辆确需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服务单位的教学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防护装置等必须合格、有效,其使用年限必须在8年(大客、大货10年)以内。
(二)教学车辆转入的培训机构,其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排名必须高于转出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整合、重组的除外)。
(三)本办法出台后,新申办的培训机构和已取得经营许可培训机构的新增教学车辆不得变更服务单位。培训机构整合、重组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变更服务单位的,除应当具备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向原许可机关出具由教学车辆转出、转入双方培训机构法定*表人签字确认的“车辆变更服务单位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对相关学员的分流、安置等具体措施,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0年3月2日印发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不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理论教室和场地等基本条件,规定了本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教学车辆总数分配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魦看萌看贝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姨看齤看肜  433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蘛看眐看繂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活动的单位。
3.2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型类别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3.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等业务。
4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
4.1 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68000平方米(102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三种(含三种)以上车型,且数量不少于5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 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34000平方米(51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且数量不少于3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3 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30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数量不少于20辆,可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5 主体资格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6 组织机构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管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7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 岗位职责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费价目表、训练区域、教练员排行榜、预约电话、投诉电话、双告知书、规范收取学员培训费用的规定、教学大纲、诚信承诺制度、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等。
7.2 管理制度
7.2.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十六种管理制度。
7.2.2 诚信承诺制度应*括诚信的内容、承诺的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落实等规定。
7.2.3 教学管理制度应*括落实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学质量评估等规定。
7.2.4 教练员管理制度应*括教练员聘用、继续教育、评议、考核(*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违章记录、廉洁自律等)和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7.2.5 学员管理制度应*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学员档案*括: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员登记表、培训合同、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考试成绩单、《结业证书》复印件。
7.2.6 结业考试制度应当*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
7.2.7 培训预约制度应当*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学车辆、预约登记以及预约的撤销。
7.2.8 责任倒查制度应当*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熕看洪看蓊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7.2.9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当*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7.2.11 教学车辆管理制度应当*括教学车辆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
7.2.12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括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维修、检查、更新,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7.2.13 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应*括多媒体教学、模拟考试等内容。
7.2.14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应当*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7.2.15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括预约考试学员进行模拟预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等规定。
7.2.16 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括对教练场的监控、进入教学车辆的检查、场地标志标线、场地夜间停车管理、防火防盗措施、场地环境卫生等规定。
7.2.17 档案管理制度*括档案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盗、保密等规定。
8.1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理人。
8.1.1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理论教学负责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龄。
8.1.2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并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1.3 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当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8.1.4 结业考核人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机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当具备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当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1.5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运用水平考试二级证书。
8.1.6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理人应当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8.2 教练员
8.2.1 理论教练员
8.2.1.1 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参加初任培训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节能环保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流看鑨看圱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2.1.2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8.2.2 驾驶操作教练员
8.2.2.1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
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9)其他教学车辆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
)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参加初任培训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节能环保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操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2.2.2 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9 教学车辆
9.1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 7258的要求和鈭看厀看岇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及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新准入教学车辆应当为新车。
9.2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档位;
)低速汽车、其它车型教学车辆的技术参数尽量符合考试车辆的要求。
9.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注意考试车辆要求的变化,教学车辆的技术参数应尽量符合考试车辆要求。
9.4 教学车辆应当有统一的教学车辆标识和车身标志,符合有关标识标志的管理规定,并在规定位置设置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和学员须知。
9.5 教学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及时更新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教学车辆。
10 教练场地
10.1 总则
10.1.1 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地)*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10.1.2 教练场地、理论教学场地、办公场地应当在同一地块区域内。教练场地应当独立设置,有围墙或利用天然屏障封闭,训练区与办公、生活区之间应当有分隔设施。
10.1.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集办公(含办证大厅)、教室、学员休息室为一体的综合场所。
10.2 场地驾驶教练场
10.2.1 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场地驾驶教练场中倒车库应当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且满足30%及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以下公式(1)的要求;从事其他车型驾驶培训的,其场地驾驶教练场中倒车库应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且满足20%及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以下公式(2)的要求:
≥0.3∑×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1)
≥0.2∑×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2)
――场地驾驶训练场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2);
――各类教学车辆总数量,单位为辆;
――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2),见表1。
表1 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备注:低速汽车、其他车型车辆单车使用面积按类似车型单车使用面积取**值计算。
10.2.2 场地驾驶教练场应当配置龙门骨架吊杆,每单车使用面积配置一副。
10.3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
10.3.1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
10.3.2 同向行驶的教学车辆,密度应在20辆坟看怊看珺公里以下。
10.3.3 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应设有连续障碍、单边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单种车型50辆及以上的,其侧方停车训练库位应当不少于3个;单种车型30辆~49辆的,其侧方停车训练库位不少于2个。)、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满足循环训练要求,训练科目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2米,并应当设置醒目的科目标志牌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10.3.4 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应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地面应平整坚实。
10.4 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
10.4.1 从事小型汽车驾驶培训的,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满足30%及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公式(3)要求。
10.4.2 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其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满足50%及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公式(4)要求。
10.4.3 从事大型货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低速汽车、其他车型车辆驾驶培训的,其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满足30%及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公式(5)要求。
≥(-1)×50×0.3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3)
≥(-1)×60×0.5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丰..(4)
≥(-1)×(50+1)×0.3丰丰丰丰丰丰丰丰 丰...(5)
——场内驾驶训练道路长度,单位为米;
1——车长,单位为米;
——教学车辆总数量,单位为辆。
10.4.4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应当同时满足本标准10.3.3所设训练科目的要求。
10.5  教练场地可进场训练的教学车辆总数,按照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和同向行驶教学车辆密度20辆导看鵳看鬐公里综合计算。
10.6 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长度和训练科目,应当满足教学大纲内容的要求。
10.7 租用教练场地要求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土地性质应当为非农业土地,用地符合相关土地管理规定。
11 教学设施设备
11.1 应当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运行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和记录学时的要求。
11.2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当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11.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见表2。
表2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
一、电化教学设备
多媒体教学设备
四、模型教具
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
无纸化理论考试计算机
(数量见备注)
转向机构模型
二、教学挂图
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
交通信号挂图
五、其他教具、设备
三、程控电教板
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汽油机工作原理
柴油机工作原理
更换车轮工具
汽油机燃料供给系
柴油机燃料供给系
红外线桩考仪
发动机点火系
汽车模拟驾驶器(要求见备注)
发动机冷却系
发动机、底盘等总成的解剖实物
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必备
汽车气压制动系
或汽车液压制动系
汽油机排故台2台
柴油机排故台1台
备注:1、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无纸化理论考试计算机数量不少于50台(含服务器);50辆以上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30台;30辆-4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20台;20辆-2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10台。2、低速汽车、其他车型车辆专用教学设施设备参照类似车型的教学设施设备。3、汽车驾驶模拟器的配备作为培训机构扩大经营规模的考量指标。
12 理论教室
12.1 理论教室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2.2 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从事其他车型驾驶培训的,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12.3 理论教室应当装有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13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
13.1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将不少于可进场训练教学车辆总数的60%开放给其他培训机构。
13.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教练场地占地面积应当不小于136000平方米(204亩),教练场地、理论教学场地、办公场地均应当在同一地块区域内,不设分支机构。
13.3  教练场地可进场训练的教学车辆总数,按照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和训练道路满足3朤看齅看鮴5车辆同时进行训练的要求(即同向行驶教学车辆密度16.7辆容看婴看趍公里)综合计算。教练场地可修训练道路按照占地亩数乘以0.08系数得出。
13.4  教练场地其他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壕看淓看偧 43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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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由市体育局主办,市游泳协会、威尼斯水上俱乐部承办,共有来自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等7座城市,36名学员报名参加培训,其中游泳救生员28人,游泳教练员8人。为期3天的培训中,全体学员完成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课程。培训结束后,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全体学员进行了考核评定,并对鉴定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发的《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此证书者可在全国游泳场馆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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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持续开展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游泳健身场馆教练员和救生人员资质管理,满足游泳场所对游泳教练员和救生员的岗位需求,保证全市游泳场馆安全运营,为游泳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加大了强有力的保障。